一、報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報名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具體條件詳見《2022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規(guī)定》(津招委高發(fā)〔2021〕16號)
2.符合條件的人員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履行報名手續(xù),逾期不再補報。高中階段應屆畢業(yè)生在其學籍所在地的區(qū)招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名確認,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區(qū)招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名確認。
3.申請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須按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三個科類履行報名手續(xù),須進行電子攝像,并按規(guī)定繳納考試費。
二、考生檔案
1.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考成績信息、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信息確認表、體檢表、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天津市招生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定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辦法。各區(qū)招辦、各中學等報名單位按照教育部信息標準和我市有關規(guī)定采集考生報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審核確認、匯總整理等工作,確保考生信息的完整、準確、真實、規(guī)范。
2.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組建工作由各區(qū)招辦按照我市有關規(guī)定負責組織實施,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學校和報名單位負責組建。各高中階段學校和各報名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畢業(yè)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fā)現,嚴肅追責問責。
考生電子檔案庫和紙介質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鑒定,各區(qū)招辦可結合實際確定鑒定單位。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yī)院相應材料。
2.市高招辦會同天津市衛(wèi)生健康部門制訂體檢工作規(guī)定。由各區(qū)招辦和區(qū)衛(wèi)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應在區(qū)招辦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yī)師須由具有副主任醫(y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yī)生擔任。體檢醫(yī)院應按照教育部、原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guī)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體檢醫(yī)院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天津醫(yī)科大學總醫(yī)院是我市高考考生體檢的終檢醫(y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體檢結束后,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針對性地填報志愿。
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yè)培養(yǎng)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4.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類等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考試
1.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各區(qū)招生委員會及各有關高校承擔。
2.我市繼續(xù)實施自主命題。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由統(tǒng)一高考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等級性考試成績構成。高考及等級性考試各科目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2017年版2020年修訂)》為命題遵循。
3.高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事項;等級性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事項;各學科評分參考在啟用后5年內屬國家秘密級事項;考生各學科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4.高考科目設置語文、數學、外語共3門。等級性考試科目設置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共6門,由考生自主選擇其中3門參加考試。
5.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滿分值為750分。其中,統(tǒng)一高考各科目成績均以原始分數的方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成績滿分均為150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高中學業(yè)水平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方式呈現,在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時,每門科目成績滿分均為100分。
6.高考科目中的外語包含聽力測試,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高考外語科目考試實行“一年兩考”。
報考英語語種的考生,第一次筆試與兩次聽力考試于3月18日同場舉行,第二次筆試于6月8日全國統(tǒng)一高考時舉行。英語聽力考試分值為20分,筆試分值為130分。高考英語科目成績取筆試和聽力各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高考總分。
報考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語種的考生,第一次考試時間為1月8日,第二次考試于6月8日全國統(tǒng)一高考時舉行。每次考試含一次聽力和一次筆試。高考外語科目成績取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高考總分。
報考本科批次英語專業(yè)或有口試要求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全市統(tǒng)一組織的高考英語口語測試,測試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7.高考和等級性考試于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15:00至17:00外語(英語筆試15:00至16:40)。6月9日8:30至9:30物理;11:00至12:00思想政治;15:00至16:00化學。6月10日8:30至9:30歷史;11:00至12:00生物學;15:00至16:00地理。
8.高考和等級性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qū)增設考點,須由區(qū)招生委員會報經市招生委員會批準。各區(qū)招生委員會須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實施考試管理。
9.各區(qū)招辦要根據《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于印發(f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要求,結合本區(qū)實際,為殘疾人考生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0.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高考評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高招辦統(tǒng)一組織,評卷單位設在我市有關高校,采取分科定點、集中評閱的辦法。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由高校主管領導任組長。各學科評卷領導小組須嚴格執(zhí)行我市制定的評卷實施細則,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評閱工作,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11.高考和等級性考試各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須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答題,答在試卷上、草稿紙上以及答題卡其他位置的無效。各學科評卷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各小題中小數點以后的分數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積分時才作四舍五入處理。成績公布后,考生可自愿通過郵政速遞、招考資訊網等途徑獲知本人成績。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復核成績申請。復核成績的科目、范圍及程序另文規(guī)定。
依據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考生答卷、評卷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要規(guī)范做好高考成績發(fā)布工作,除教育部規(guī)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章程
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guī)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guī)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須于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
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qū)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yè)教學培養(yǎng)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guī)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yè)安排辦法等),對于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lián)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我市的相關規(guī)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在津招生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后,須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4.在津招生的高校應在5月20日前,將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至市高招辦,市高招辦將匯總并面向社會及考生公布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網址。
各在津招生高校要按教育部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在津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中的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guī)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市為高考改革試點省市,在津招生高校要按照我市安排提出招生專業(yè)(或專業(yè)類)對等級性考試的科目要求,經市高招辦匯總后,與招生計劃一同面向社會和考生公布。
七、填報志愿
1.實行公布高考錄取總成績后填報志愿方式。考生填報志愿均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補報(填報志愿的時間安排和政策規(guī)定等另文規(guī)定)。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情況,分別劃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普通本科批次(含A、B階段)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依次填報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志愿,可參加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的志愿征詢。
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高職(專科)批次志愿。
藝術類本科批次根據教育部相關要求,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自劃線院校可自主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戲劇與影視學類本科批次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本市普通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藝術類相應批次的志愿。
體育類本科批次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分別根據體育專業(yè)市級統(tǒng)考合格考生的文化統(tǒng)考成績,按照略多于招生計劃數(不超過1:1.5)的原則,劃定體育類專業(yè)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體育類相應批次的志愿。
2.填報志愿工作由各區(qū)招辦及報名單位組織實施。各區(qū)要充分發(fā)揮中學和報名單位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要積極宣傳“天津市新高考志愿輔助系統(tǒng)”,加強系統(tǒng)使用培訓,確保填報政策應知盡知,系統(tǒng)使用應會盡會。嚴禁學校和教師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通過為考生提供志愿填報咨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要聯(lián)合本區(qū)網信、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志愿填報咨詢活動的監(jiān)管,加大治理收費不規(guī)范、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等問題力度,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愿填報指導”詐騙陷阱。
3.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在津招生院校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及志愿填報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參考市高招辦提供的分數統(tǒng)計信息,及在津招生高校招生計劃、往年錄取數據等,按規(guī)定和要求選擇填報高校和專業(yè)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信息泄露、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考生在填報志愿后但尚未被錄取前,如申請放棄提前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參加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及以下批次的錄取;如申請放棄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參加高職(專科)批次的錄取;如放棄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報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qū)招辦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可允許其放棄。
七、填報志愿
1.實行公布高考錄取總成績后填報志愿方式。考生填報志愿均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補報(填報志愿的時間安排和政策規(guī)定等另文規(guī)定)。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情況,分別劃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普通本科批次(含A、B階段)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依次填報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志愿,可參加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的志愿征詢。
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高職(專科)批次志愿。
藝術類本科批次根據教育部相關要求,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自劃線院校可自主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戲劇與影視學類本科批次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本市普通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藝術類相應批次的志愿。
體育類本科批次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分別根據體育專業(yè)市級統(tǒng)考合格考生的文化統(tǒng)考成績,按照略多于招生計劃數(不超過1:1.5)的原則,劃定體育類專業(yè)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體育類相應批次的志愿。
2.填報志愿工作由各區(qū)招辦及報名單位組織實施。各區(qū)要充分發(fā)揮中學和報名單位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要積極宣傳“天津市新高考志愿輔助系統(tǒng)”,加強系統(tǒng)使用培訓,確保填報政策應知盡知,系統(tǒng)使用應會盡會。嚴禁學校和教師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通過為考生提供志愿填報咨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要聯(lián)合本區(qū)網信、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志愿填報咨詢活動的監(jiān)管,加大治理收費不規(guī)范、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等問題力度,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愿填報指導”詐騙陷阱。
3.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在津招生院校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及志愿填報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參考市高招辦提供的分數統(tǒng)計信息,及在津招生高校招生計劃、往年錄取數據等,按規(guī)定和要求選擇填報高校和專業(yè)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信息泄露、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考生在填報志愿后但尚未被錄取前,如申請放棄提前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參加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及以下批次的錄取;如申請放棄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參加高職(專科)批次的錄取;如放棄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報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qū)招辦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可允許其放棄。
七、填報志愿
1.實行公布高考錄取總成績后填報志愿方式。考生填報志愿均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補報(填報志愿的時間安排和政策規(guī)定等另文規(guī)定)。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情況,分別劃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普通本科批次(含A、B階段)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依次填報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志愿,可參加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的志愿征詢。
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高職(專科)批次志愿。
藝術類本科批次根據教育部相關要求,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自劃線院校可自主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戲劇與影視學類本科批次不低于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本市普通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藝術類相應批次的志愿。
體育類本科批次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分別根據體育專業(yè)市級統(tǒng)考合格考生的文化統(tǒng)考成績,按照略多于招生計劃數(不超過1:1.5)的原則,劃定體育類專業(yè)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范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體育類相應批次的志愿。
2.填報志愿工作由各區(qū)招辦及報名單位組織實施。各區(qū)要充分發(fā)揮中學和報名單位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考生填報志愿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要積極宣傳“天津市新高考志愿輔助系統(tǒng)”,加強系統(tǒng)使用培訓,確保填報政策應知盡知,系統(tǒng)使用應會盡會。嚴禁學校和教師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通過為考生提供志愿填報咨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要聯(lián)合本區(qū)網信、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志愿填報咨詢活動的監(jiān)管,加大治理收費不規(guī)范、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等問題力度,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愿填報指導”詐騙陷阱。
3.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在津招生院校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及志愿填報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參考市高招辦提供的分數統(tǒng)計信息,及在津招生高校招生計劃、往年錄取數據等,按規(guī)定和要求選擇填報高校和專業(yè)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信息泄露、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考生在填報志愿后但尚未被錄取前,如申請放棄提前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參加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及以下批次的錄取;如申請放棄本科批次志愿,只能參加高職(專科)批次的錄取;如放棄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報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qū)招辦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可允許其放棄。
十、新生入學
1.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官方網站(www.zhaokao.net)或錄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fā)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
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并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2周內,憑本人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到報名單位領取紙介質檔案,報名單位根據市高招辦下發(fā)的新生錄取信息核實無誤后,將密封的紙介質檔案移交考生。檔案移交過程中,報名單位須認真審核領取檔案考生的資格,履行簽字交接手續(xù)。考生領取本人檔案后,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保管攜帶檔案到被錄取高校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市高招辦核準印發(fā)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xù)。新生報到后,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匯總后,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內報送市高招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3.新生入學后,高校要認真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于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有關法紀的考生,高校要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huán)節(jié)出現違規(guī)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guī)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guī)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guī)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我市招委會組織的市級統(tǒng)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yè)、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tǒng)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黨內法規(guī)執(zhí)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2.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于通過非正常戶口遷移,提供假身份證、假學籍、假照片等虛假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證書等虛假材料獲取高考資格的,在報名階段發(fā)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fā)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fā)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yè)后發(fā)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3.根據《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在津招生高校與考生發(fā)生爭議的可依法申請仲裁,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公正、及時裁決,維護考生和高等學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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