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guī)范學校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湖北科技職業(yè)學院
???國標代碼:14119?
湖北省招生代碼:7157
???舉辦方: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長林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
???辦學地址: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軟件園路2號(關山校區(qū))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民族大道26號(魯巷校區(qū))
???學校網址:http://www.hubstc.com.cn
???聯(lián)系電話:(027)87588880,87588821,87588921,87588226
??傳??? 真:(027)87587800
????第三條?招生對象:參加2019年全國普通高考、湖北省技能高考考生或具備2019年單獨招生考試資格的湖北省中職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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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招生工作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招生工作,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項。
????第五條?招生就業(yè)處為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三十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堅持“三公”原則,做好招生各環(huán)節(jié)的紀律監(jiān)督,確保考試安全、錄取規(guī)范、結果公平,接受考生和社會各界監(jiān)督。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舉報電話:027-87588226、87588846。
第七條?學校不委托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和家長謹防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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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在湖北、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1省(市、自治區(qū))招生,招生計劃以當年各省(市、自治區(qū))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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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報考條件
第九條?所有考生須參加生源所在地2019年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藝術類考生還須參加2019年專業(yè)統(tǒng)考且成績合格。
單獨招生考試考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綜合、專業(yè)知識及技能操作考試。考試時間、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單招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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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錄取規(guī)則
????第十條?學校錄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當年公布的招生政策執(zhí)行。
????第十一條?學校各科類投檔比例均按生源所在地省招辦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學校各專業(yè)對單科成績無特殊要求,無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三條?學校各專業(yè)均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條?學校各專業(yè)無分數級差,根據考生高考成績按填報專業(yè)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所報專業(yè)計劃數額滿時,若服從專業(yè)調劑,則調劑錄取到其它專業(yè)。
第十五條?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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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十六條?新生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規(guī)定,新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學校各專業(yè)的學費、住宿費和其他收費標準按湖北省物價局當年確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并隨錄取通知書一并寄送新生。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一個月內組織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學校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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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條?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綜合考評優(yōu)秀的學生,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可獲得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學校有各項獎學金及其它專項獎勵。
第二十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獲得國家助學金(2000~4000元/生/年),還可按政策規(guī)定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扶貧辦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雨露計劃的學生按政策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國家資助。
????第二十一條?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經本人申請,院(部)推薦,用工單位考察,學工處審核后,可獲得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二條?學生完成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教學內容,達到畢業(yè)標準,頒發(fā)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yè)證書。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職業(yè)學院招生就業(y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印發(fā)之日起生效。原有招生工作文件、規(guī)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